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叶元平,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叶元平曾因赌博,于2007年2月16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11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5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叶元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元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叶元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缪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叶元平与被害人缪某某认识,叶元平谎称自己叫“叶平”,家境优越,以此骗取被害人缪某某的信任。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叶元平虚构了装有银行卡的包丢了无法支付货款,同学母亲做手术需要还钱给同学,打架被抓需要赔钱,酒驾被抓需要给公安局局长送礼等事实,并以微信假扮其母亲与被害人缪某某进行联系,对被害人缪某某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缪某某在常州市中医院等地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转账给其的款项16笔,共计人民币(下同)506420元。具体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装有银行卡的包丢了无法支付货款,骗得被害人缪某某60000元。
2.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其父亲过生日,没钱买礼物给父亲,骗得被害人缪某某28000元。
3.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同学母亲做手术要还钱给同学,骗得被害人缪某某28000元。
4.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在宁波打架被抓需要赔钱,骗得被害人缪某某60800元。
5.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朋友母亲化疗要还钱给朋友,骗得被害人缪某某50000元,后在被害人缪某某催要下归还10000元。
6.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在连云港打架被抓需要赔钱,骗得被害人缪某某44000元。
7.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解决在连云港打架被抓的事情需要送礼,骗得被害人缪某某6000元。
8.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在宁波酒驾撞人、其母亲打了交警需要交钱保释,骗得被害人缪某某38000元。
9.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酒驾被抓需要送礼给公安局局长,骗得被害人缪某某19000元。
10.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酒驾需要交保释金、需要请律师,骗得被害人缪某某68500元。
11.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叶元平以微信假扮其母亲谎称“叶平”需要车费,骗得被害人缪某某25000元。
12.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叶元平以微信假扮其母亲谎称可以转200万给缪某某、家里需要用钱,骗得被害人缪某某30000元。
13.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到常州需要路费,骗得被害人缪某某9000元。
14.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让缪某某把货款转给自己,自己凑齐6万货款后转给货主,骗得被害人缪某某17000元。
15.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股票套现需要投钱、套现后还钱给缪某某,以及需要代驾路费,骗得被害人缪某某23100元。
16.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叶元平谎称到常州需要路费、家里需要交水电费,骗得被害人缪某某10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叶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叶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元平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元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元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高旭明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叶元平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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