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华咏盗窃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叶华咏,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号,现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自述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华咏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华咏在武汉市青山区****路**茶社,破坏门把手进入室内后撬开收银台抽屉锁,盗窃了iphone8plus手机一部、黄鹤楼牌硬1916香烟5盒、黄鹤楼牌软珍品香烟16盒、黄鹤楼牌硬珍品香烟6盒、黄鹤楼牌软红盒香烟2盒、现金人民币30余元。后将上述盗窃香烟中的25盒以人民币1379元的价格销赃给武昌区******烟酒店赵某某,将iphone8plus手机一部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销赃给青山区********手机维修店褚某某。经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共计价格为人民币1748元。

2020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华咏在武汉市青山区******牛肉面馆,破坏门把手进入店内,盗窃了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2020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华咏在武汉市青山区******水果店,破坏门把手进入店内盗窃,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物证照片;3.证人彭某某、赵某某、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叶华咏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扣押笔录、扣押清单;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华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华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华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瑜 琳  

检察官助理:叶秀江山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华咏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