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华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晚,被告人叶华康与欧某甲(2003年12月29日出生)、欧某乙(2004年12月14日出生)商定到连平县忠信镇盗窃摩托车后,叶华康携带螺丝刀、剪刀各一把并驾驶摩托车搭载欧某甲、欧某乙到忠信镇。7日凌晨,三人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忠源大厦C栋B座门口的摩托车、被害人庄某甲停放在忠信镇广场附近的摩托车盗走。经评估,何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660元、庄某甲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842元。案发后,两部被盗摩托均被起回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摩托车客户档案,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3.证人欧某乙、欧某甲、叶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庄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叶华康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华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华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叶华康能对其所犯罪行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叶华康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期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附:
1.被告人叶华康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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