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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华康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叶华康,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隆街镇,因涉嫌盗窃罪,经连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连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华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晚,被告人叶华康与欧某甲(2003年12月29日出生)、欧某乙(2004年12月14日出生)商定到连平县忠信镇盗窃摩托车后,叶华康携带螺丝刀、剪刀各一把并驾驶摩托车搭载欧某甲、欧某乙到忠信镇。7日凌晨,三人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忠源大厦C栋B座门口的摩托车、被害人庄某甲停放在忠信镇广场附近的摩托车盗走。经评估,何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660元、庄某甲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842元。案发后,两部被盗摩托均被起回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摩托车客户档案,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3.证人欧某乙、欧某甲、叶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庄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叶华康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华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华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叶华康能对其所犯罪行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叶华康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期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叶华康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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