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516号
被告人叶华林,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群**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乡**里**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华林、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吸毒人员邓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镇**酒吧喝酒时,向吴某某提出要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吴某某提出要600元一个(约0.7克),邓某某同意,便给了吴某某600元现金,随后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叶华林,提出向叶华林购买600元冰毒,并约定在**镇**街**美食屋旁边的小巷进行交易。后叶华林携带冰毒到该处交给吴某某,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叶华林支付了600元。
2、2018年11月23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被告人叶华林购买一个(约0.7克)冰毒,并微信转账600元给叶华林,之后两人到**镇**村**工业区**便利店附近路段进行交易。
3、2018年11月25日1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被告人叶华林购买一个(约0.7克)冰毒,并微信转账600元给叶华林,之后两人到**镇**村**工业区**便利店附近路段进行交易。
4、2018年11月份一天20时许,被告人叶华林和朋友“阿光”(另案处理)吃饭时,“阿光”让其帮忙找冰毒,并给其了其600元。当天23时许,叶华林到**镇**宾馆5楼一房间将一个(约0.7克)冰毒交给“阿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华林、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华林、吴某某无视国法,贩卖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华林、吴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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