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华章、吴富高等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叶华章,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幢**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8日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富高,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镇**村**组**号,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22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逃脱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又二十八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叶华章、吴富高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5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叶华章、吴富高同在高场镇至柏溪镇的川Q*****客车上,被告人叶华章趁被害人敖某某不备,将敖某某包内2600元人民币扒走,二人下车逃离后在柏溪镇进行了分赃。

2、2019年8月6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吴富高在车牌为川Q*****的39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刘某某将彭某某裤包内的钱包扒走后逃离。随后,刘某某将钱包中的一张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吴富高,再由吴富高交给被告人叶华章帮忙取款。当日10时许,叶华章用银行卡在宜宾市翠屏区将军街建设银行的ATM机上分两次共计取走人民币现金5000元,后叶华章分得1600元,其余赃款由吴富高与刘某某伙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华章、吴富高、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华章、吴富高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华章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华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叶华章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  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华章、吴富高、刘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散件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