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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南强抢劫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叶南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南强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叶南强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漳州市芗城区**广场**幢**号的家门口,乘被害人刘某某打开房门之际将刘某某推进房间内,并用事先携带的铁锤击打被害人刘某某的头部、脸部等处,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的1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7元)及一个黑色挎包,包内有1对足金耳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5元),1个华为充电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元)及香水、化妆品等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头皮及上口唇挫裂创累计长6.0厘米,左肩峰挫擦伤,左下牙折断2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已追回全部赃物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戒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南强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少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南强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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