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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原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叶原骑,男,1994****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02199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服刑人员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现服刑于四川省眉州监狱2015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 11 月9 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原骑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5日,被告人叶原骑冒用捡拾的被害人庄某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智慧柜员机处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卡号:62170037000********)。随后,叶原骑使用庄某某的身份证在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使用骗领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进行贷款发放和还款业务。其中,2017年3月8日,叶原骑在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000元,截止案发仍逾期未还。2017年9月27日,叶原骑在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0元,已归还。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叶原骑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民警从四川省眉州监狱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法院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开户资料、中国建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原骑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原骑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原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原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原骑系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叶原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梅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原骑现被逮捕,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件移送材料清单、侦查卷宗二卷、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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