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向阳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78号

被告人叶向阳,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同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向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叶向阳窜至惠阳区**路**号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00.08元人民币),得手后逃离现场;次日4时许,被告人叶向阳又窜至惠阳区**街道办**村**科技园对面**批发部楼道处,盗窃被害人廖某某的黑色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37.52元人民币),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二辆被盗摩托车,并经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20116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