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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善苏赌博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叶善苏,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善苏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叶善苏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厦**室成立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审批,私自设立网络彩票销售APP“彩红”,并套用国家体育彩票的玩法和开奖结果,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店铺等接受客户充值、投注,至2019年8月案发,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叶善苏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张某某负责公司财务事项,二人先后雇佣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谢某某等十余名业务员(均另案处理),上述业务员利用微信等社交工具,添加好友,通过“中奖截图”等手段引诱客户进入平台注册、充值、投注,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群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彩红”APP截图、微信账号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人口信息材料等;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善苏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网络彩票销售平台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善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善苏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批准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善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善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善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侃

检察官助理:薛俊鸽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善苏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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