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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国想故意杀人案)_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叶国想,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新会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国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3日由江门市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国想与被害人陈某甲于2005年年底认识,并于2006年开始同居及一起种植木瓜。2007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叶国想与被害人陈某甲一起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今古洲孖冲工业区西面的木瓜地摘木瓜,被害人陈某甲因被告人叶国想在木瓜地内睡觉不参与摘木瓜而与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叶过想将被害人陈某甲推倒在地,并取出一把用于摘木瓜的水果刀往陈某甲身上胡乱捅刺,致使陈某甲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叶国想从被害人陈某甲随身携带的斜挎包中翻找出一部手机及700元人民币现金,并用白色编织袋及绿色帆布遮盖住陈某甲的尸体后逃离现场。2007年11月8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甲的亲友在今古洲木瓜地内发现被绿色帆布盖住的被害人陈某甲的尸体。2019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叶国想在广东省德庆县九市镇321国道辣头村委会路段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全身多处锐器刺击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袁某某、容某某、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梁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就等人的证言; 

2、​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 鉴定意见;

4、​ 被告人叶国想的供述、辩解;

5、​ 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国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国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俊仙

            2020年1月2日

附注:

1、​ 被告人叶国想现被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7卷,光盘7张;

3、​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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