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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国斌、蒋德友等3人制造毒品案)_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叶国斌,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四川省简阳市,户籍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1年9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柒仟元;2011年11月25日,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德友,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1********,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户籍住址: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凌均喜,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四川省南充市,户籍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15年9月7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国斌、蒋德友、凌均喜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移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9月3日呈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叶国斌、蒋德友共谋制造毒品谋取暴利,被告人蒋德友向叶国斌承诺提供入股资金18万元并在其工作地马边县**乡**厂旁提供一偏僻房屋作为制毒房屋。2017年11月,叶国斌将制毒所需“药片”运到了**厂并交给蒋德友保管。2017年年底的一天,蒋德友让其妻子王某某将18万元现金从马边带到乐山并在乐山市人民医院外交给了叶国斌。几天后,被告人叶国斌与王某某分别驾车将制毒工具和化学原料运到了**厂,蒋德友协助搬到了制毒房屋。几天后,叶国斌带王某某及另外2名男子一起在制毒房屋内,晚上干活,白天离开,连干数日后离开了马边。

2018年2月上旬,被告人叶国斌与被告人凌均喜分别驾车和坐班车来到**厂,叶国斌支付了蒋德友10万元现金,并让其妻子任某某向蒋德友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随后,被告人叶国斌、凌均喜、蒋德友三人共同在制毒房屋连续制毒数日,也是晚上干活,白天离开。在叶国斌、凌均喜离开前一晚,叶国斌从制毒房屋拿出3袋黄糖样的颗粒交给蒋德友,自称可能要不得,让蒋德友保管。2018年农历正月十二三左右,被告人叶国斌再次来到**厂旁边的制毒房屋查看,第二日离开前,叶国斌又从制毒房屋拿出1大袋和1小袋“锯木面”样的东西交给蒋德友,自称要不得,让蒋德友保管。2018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叶国斌再次拿给蒋德友5万元现金作为蒋德友入股分红。

2018年5月11日,民警先后抓获叶国斌、凌均喜、蒋德友,在马边县**乡**厂旁一偏僻房屋内搜出大量制毒工具和剩余化工原料,并在**厂宿舍2楼蒋德友房间内的床下搜出5袋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其中,1大袋塑料袋打开后里面装有黄白掺杂的晶体状物质(净重2289.45克,经鉴定检出麻黄碱),中间还有2袋方形塑料袋包装的黄白掺杂的晶体状物质(分别净重387.96克和153.38克,经鉴定检出麻黄碱、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7%和1.1%);另1小袋方形塑料袋内装有黄绿色颗粒状物质(净重136.1克,经鉴定检出麻黄碱、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8%);以及3袋用方形塑料纸包装的黄色颗粒状物质(净重共计926.3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5.9%、76.9%、78.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叶国斌、蒋德友、凌均喜共同制造毒品并被查获甲基苯丙胺926.38克、含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混合物677.44克、麻黄碱2289.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叶国斌、蒋德友、凌均喜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国斌又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凌均喜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林

201937

附:

1.被告人叶国斌现羁押于马边彝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蒋德友、凌均喜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六十张、U盘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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