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叶国辉,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4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住址: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国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叶某甲、张某某分别是被告人叶国辉的父亲、母亲。2019年5月23日14时许,叶国辉认为叶某甲要送其去精神病院,在开平市**镇**村村口猪栏内,趁叶某甲不备,持现场的锄头猛砸叶某甲的头部多下,致叶某甲当场倒地不能动;张某某进入猪栏发现该情况后准备离开,叶国辉上前阻止并持现场的镰刀和锄头先后砸张某某的头部多下,后用镰刀割张某某的脖子多下,致张某某当场死亡。叶国UI作案后逃回其位于开平市**镇**村**巷**号的住宅内换洗衣物。公安民警于5月26日在上述住宅内抓获叶国辉。
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叶国辉作案时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叶某乙、叶某丙等的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叶国辉的供述及辩解;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国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振宗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注:
1、被告人叶国辉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