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叶城,绰号“胖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镇**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楼**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赵岩,绰号“咔咔”,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路**,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曾超,绰号“小根”,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园**号**楼,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陈关德,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王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镇**村**,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园**号**楼,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尹军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刘韧,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刘保朝,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高娜,绰号“猴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马薇,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19日至4月24日临时收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4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莫艳茹,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枣阳市**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城、赵岩、曾超、高娜、陈关德、尹军林、刘韧、刘保朝、马薇、莫艳茹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磊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两案并案处理,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叶城、赵岩纠集出租车司机被告人曾超、陈关德、王磊、尹军林、刘韧、刘保朝及卖淫人员被告人高娜、马薇、莫艳茹、廖某某(另处)等人在武汉市硚口区、江汉区、江岸区等地的多家宾馆、旅店内,通过实施卖淫及强行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叶城、赵岩为首,被告人曾超、陈关德、王磊、尹军林、刘韧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刘保朝、高娜、马薇、莫艳茹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叶城负责招募、管理卖淫人员及司机,利用微信、陌陌、QQ等互联网通讯工具招揽嫖客。被告人赵岩负责招募、管理卖淫人员、司机,以及运送卖淫人员、强行劫取他人钱财。被告人曾超、陈关德、王磊、尹军林、刘韧等人负责驾车运送卖淫人员以及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刘保朝负责提供车辆、充当司机运送被告人陈关德等人。被告人高娜、马薇、莫艳茹等人负责收取嫖资、以及向被告人赵岩、曾超、陈关德、王磊、尹军林、刘韧等人通风报信,为上述被告人进入宾馆房间劫取他人钱财提供方便。被告人叶城、赵岩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共劫得10余名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18000余元,获取嫖资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给武汉市出租车行业及旅馆行业造成恶劣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岩、陈关德将被告人高娜运送至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尚果创意酒店被害人曾某某开设的房间内卖淫一次。被告人高娜收取嫖资1000元后,配合被告人赵岩、陈关德在该房间内以拖拽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曾某某300元。
2、2018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岩、陈关德将被告人高娜运送至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00号金泰商务酒店被害人贺某某开设的房间内卖淫一次。被告人高娜收取嫖资400元后,配合被告人赵岩、陈关德在该房间内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贺某某700元。
3、2018年11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曾超、刘韧将被告人莫艳茹运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珞珈雅苑10号楼杰晨美寓精品酒店被害人王某甲开设的房间内卖淫一次。被告人莫艳茹收取嫖资700元后,配合被告人曾超、刘韧在该房间内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王某甲350元。
4、2018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关德、王磊将被告人高娜运送至武汉市江汉路六渡桥铂莱华酒店被害人田某某开设的房间内卖淫一次。被告人高娜收取嫖资800元后,配合被告人陈关德、王磊在该房间内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田某某1800元。
5、2019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赵岩、王磊将廖某某运送至武汉市洪山区武汉世纪商务酒店被害人王某乙开设的房间内卖淫一次。廖某某收取嫖资1200元后,配合被告人赵岩、王磊在该房间内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王某乙1000元。
6、2019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尹军林等人将被告人高娜运送至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地铁站附近如家快捷酒店被害人许某某开设的房间内卖淫一次。被告人高娜收取嫖资500元后,配合被告人尹军林等人在该房间内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许某某1800元。
7、2019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关德等人将被告人马薇运送至武汉市武昌区傅家坡客运站附近豆豆智慧旅店被害人熊某甲开设的房间内卖淫一次。被告人马薇收取嫖资500元后,配合被告人陈关德等人在该房间内以殴打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熊某甲1000元。
8、2019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岩、曾超、尹军林、刘韧、王磊等人分组将廖某某、被告人高娜、马薇及另一名卖淫人员运送至武汉市江汉区统一街中兴旅社被害人刘某甲等四人开设的502房和507房内分别卖淫一次。被告人高娜、马薇等人收取嫖资2000元后,配合被告人赵岩、曾超、尹军林、刘韧、王磊等人,先后以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在上述两房间内强行劫取被害人刘某甲、祁某某、杨某甲、熊某乙四人共计3950元。
9、2019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赵岩、曾超将被告人高娜运送至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星期八主题酒店被告人杨某乙开设的8210房间内卖淫一次。被告人高娜收取嫖资600元后,配合被告人赵岩、曾超在该房间内以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杨某乙400元。
10、2019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尹军林等人将被告人莫艳茹运送至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鲁巷特2号怡程酒店被害人邱某某开设的房间内卖淫一次。被告人莫艳茹收取嫖资1000元后,配合被告人尹军林等人在该房间内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邱某某1500元。
11、2019年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陈关德、尹军林将被告人马薇运送至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街七天连锁酒店被害人侯某某开设的房间内卖淫一次。被告人马薇收取嫖资600元后,配合被告人陈关德、尹军林在该房间内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侯某某1800元。
12、2019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岩、曾超将被告人高娜运送至武汉市硚口区长堤街虹景商务宾馆被害人赵某某开设的8228房间内卖淫一次。被告人高娜收取嫖资600元后,配合被告人赵岩、曾超在该房间内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赵某某1800元。
13、2019年1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韧、王磊驾驶出租车将被告人莫艳茹运送至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38号附近通缘宾馆8楼被害人李某甲开设的房间内卖淫一次。被告人莫艳茹收取嫖资700元后,配合被告人刘韧、王磊在该房间内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李某甲1800元。
2019年2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赵岩、曾超、陈关德、高娜抓获归案。2019年3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叶城抓获归案。2019年4月10日,民警将被告人刘韧、尹军林、刘保朝抓获归案。2019年4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马薇抓获归案。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莫艳茹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8日,民警将被告人王磊抓获归案。赃款已分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宾馆结账凭证、刑事技术照片、赃款汇总清单、资金流向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前科查询材料、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闫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熊某丙、王某丙、易某某、王某丁、李某乙、肖某某、刘某丙、胡某某、黄某某、曾某丙、毛某某、刘某丁、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王某乙、许某某、熊某甲、刘某甲、祁某某、杨某甲、熊某乙、杨某乙、邱某某、侯某某、赵某某、李某甲、田某某、王某甲、贺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城、赵岩、曾超、陈关德、尹军林、王磊、刘韧、刘保朝、高娜、马薇、莫艳茹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监控视频;支付宝、微信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光盘、手机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城、赵岩纠集被告人曾超、陈关德、王磊、尹军林、刘韧、刘保朝、高娜、马薇、莫艳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城、赵岩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超、陈关德、尹军林、王磊、刘韧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卖淫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叶城、赵岩以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曾超、陈关德、尹军林、王磊、刘韧以抢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叶城、赵岩纠集曾超、陈关德、王磊、尹军林、刘韧、刘保朝、高娜、马薇、莫艳茹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叶城、赵岩系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曾超、陈关德、尹军林、王磊、刘韧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保朝、高娜、马薇、莫艳茹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曾超、刘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谨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城、赵岩、曾超、陈关德、尹军林、王磊、刘韧、刘保朝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被告人高娜、马薇、莫艳茹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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