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120号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子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叶子帅从“阿虎”处购入毒品,之后通过微信向他人兜售。2019年2月22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大龙街大龙村黄山路13号耐火材料厂门口抓获被告人叶子帅,随后在其位于本区大龙街大龙村细岗前街五巷3号102房的冰箱内查获毒品1小包(净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停放于本区大龙街大龙村园岗路十三巷2号一楼楼梯间的摩托车脚踏板上的后尾箱及坐垫下车箱内查获毒品36包(共净重63.6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子帅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子帅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3.87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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