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子帅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120号

被告人叶子帅,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11年7月7日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子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叶子帅从“阿虎”处购入毒品,之后通过微信向他人兜售。2019年2月22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大龙街大龙村黄山路13号耐火材料厂门口抓获被告人叶子帅,随后在其位于本区大龙街大龙村细岗前街五巷3号102房的冰箱内查获毒品1小包(净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停放于本区大龙街大龙村园岗路十三巷2号一楼楼梯间的摩托车脚踏板上的后尾箱及坐垫下车箱内查获毒品36包(共净重63.6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子帅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子帅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3.87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