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叶学干,男,197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口市**大道**村**栋**房,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邓颖、陈雪,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学政,曾用名冯学彪,绰号“彪哥”,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村,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公寓**栋**房,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谭永斌,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佳威,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厦**楼,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刘昂,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德亮,绰号“阿亮”“亮哥”,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公司宿舍**栋**房,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单元**房,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邢益壮,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区**房,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杨春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队**号,现住该址,农民。因赌博,于2010年7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海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云兵、刘必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460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住文昌市**镇**村居委会**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甲, 男, 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市场附近一出租房,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小学**栋**房,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陈国全,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6********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头**队,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村**号**公寓,无业。因赌博,于2015年8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林道禹,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郭泽伟,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小区**栋**房,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占向恒,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学干、冯学政、王佳威、王德亮、吴某甲、林某甲、韩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蒙某某、林道禹、冯某甲等12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该恶势力集团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叶学干在海口市以放高利贷为业,在放贷后以利滚利的方式肆意累加被害人的欠款数额,在追债过程中带领被告人冯学政、韩某某、林某甲、王德亮、吴某甲等人以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款。2016年后,被告人冯学政以同样的方式开始在海口市地区非法放贷,并先后纠集、指使被告人王佳威、林道禹、王某甲、周某甲、蒙某某和闫某某(已死亡)等人为其非法追债。被告人叶学干作为冯学政的舅舅,在冯学政非法追债遇到困难时,为其出面解决矛盾,逐步形成以叶学干、冯学政为首, 韩某某、林某甲、王德亮、吴某甲、王佳威、闫某某、林道禹、王某甲、周某甲、蒙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采用上门滋扰、跟踪、威胁、恐吓、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追债,其行为极其恶劣,对海口市治安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
1.2008年,被害人卢某某向被告人叶学干高利息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叶学干便带人到卢某某家中以墙上喷字、恐吓等方式追债,多次逼迫卢某某重新签写借条。
2.2009年,被害人冯某乙向被告人叶学干高利息借款10万元。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叶学干便指使他人多次到冯某乙家中以喷字、砸锁、恐吓等方式追债,逼迫冯某乙重新签写借条,后因利滚利导致本金和利息高达60万元。
3.2010年,被害人饶某某向被告人叶学干高利息借款共计165万元。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叶学干便指使被告人冯学政、韩某某、林某甲等人多次以蹲守、喷漆、恐吓等方式滋扰饶某某及其家人,逼迫饶某某还债。2014年期间,为了逼迫饶某某还债,叶学干两次指使林某甲、“万宁仔”(姓名不详,在逃)将饶某某家人的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砸毁;叶学干又指使林某甲、“万宁仔”对饶某某妻子王某乙全进行恐吓、威胁,并拿木棍殴打王某乙。
4.2012年,被害人李某甲向被告人叶学干高利息借款6万元。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叶学干便指使被告人冯学政、韩某某等人多次在路边拦截李某甲的车辆并将其车轮锁住,逼迫李某甲重新签写借条,后因利滚利导致本金和利息高达22.5万元。
5.2012年,被害人丁某某向被告人叶学干高利息借款5万元。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叶学干多次带人恐吓丁某某,并带人到海口市美兰区**村**号丁某某家中,不顾丁某某的母亲病危在家,恐吓丁某某,逼迫丁某某重新签写借条,后因利滚利导致本金和利息高达15.6万元。
6.2013年 4月,被害人李某乙向被告人叶学干高利息借款145万元。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2014年起,叶学干便多次指使被告人冯学政、韩某某等人多次以蹲守、恐吓等方式滋扰李某乙,逼迫李某乙还债。期间叶学干等人到三亚市逼迫李某乙还债时住在酒店的费用,叶学干逼迫李某乙支付。2015年,叶学干指使被告人王德亮冒充叶学干的“老板”向李某乙施压,王德亮通过见面、打电话等方式多次恐吓李某乙,逼迫李某乙还债。借钱后,李某乙陆续向叶学干还款150多万元,2016年叶学干带人到三亚市逼迫李某乙重新签署一张350万元的借条。李某乙不堪叶学干等人的滋扰,患上帕金森综合症。
7. 2014年至2015年,被害人邢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冯学政高利息借款共计22万元。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冯学政便带人多次扬言要“砍断手脚”等方式威胁、恐吓追债,逼迫邢某某重新签写借条,至今仍有50多万元未还。
8.2017年初,为帮助朋友杨某某还债,被害人李某丙代杨某某承担被告人叶学干的债务130万元。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叶学干多次通过拨打电话滋扰、到李某丙家中喷字、恐吓等方式追债,导致李某丙只能变卖宝马牌汽车。
9. 2017年4月,被害人孙某某向被告人冯学政高利息借款3万元。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冯学政便带人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小区孙某某的家里以恐吓、砸门、打人、堵门阻碍孙某某的家人无法外出等方式逼迫孙某某还钱。
10.2017年,被害人符某甲向被告人冯学政高利息借款4万元。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冯学政伙同被告人王佳威将符某甲带上车以恐吓、威胁的方式追债,逼迫符某甲重新签下了10万元借条。
11.2017年期间,被害人吴某乙向被告人冯学政高利息借款。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2017年底的一天,冯学政指使他人到海口市**岛**路吴某乙的家门口、楼梯的墙壁、楼下的外墙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杀!杀!杀!”等字样。2018年2月8日,冯学政带领被告人王佳威、周某甲、王某甲、蒙某某等人到吴某乙家砸门、半夜在吴某乙家吃烧烤、喝酒滋扰吴某乙家人,吴某乙家人报警后冯学政等人才离开。2018年8月29日,冯学政带领林某甲(另案处理)、闫某某(已死亡)等人在海口**酒吧找到吴某乙,冯学政便用啤酒瓶砸吴某乙的头部致伤,并将吴某乙带到海口市琼山区**路的一个巷子里殴打、恐吓吴某乙还款。2019年1月的一天,冯学政、林某甲和被告人王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路一夜宵店看到吴某乙,便将吴某乙围住,威胁、恐吓吴某乙还款。
12. 2017年期间,被害人周某乙向被告人冯学政高利息借款。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2018年初的一天,冯学政带领被告人王佳威、蒙某某、周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周某乙的家门、走廊等处用油漆喷字,逼迫周某乙还钱。2018年3月的一天,冯学政又带领王佳威、蒙某某、周某甲等人在周某乙家用播放高音喇叭的方式滋扰周某乙家人,逼迫周某乙还款。之后,冯学政多次指使他人在周某乙家门口烧香、点蜡烛、烧冥币、摆设死人衣物等方式滋扰周某乙家人。
13. 2019年,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冯学政高利息借款。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冯学政指使被告人王佳威、王某甲到海口市**大厦以殴打、恐吓的方式逼迫刘某某还款。
14.2016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冯学政在海口市**大道**村**号篮球场旁便利店,因购买饮料产生纠纷,冯学政逞强耍横,威胁并推搡被害人王某丙致腰部受伤。几天后,冯学政又来到该便利店,以辱骂、掀翻便利店货物的方式恐吓王某丙。
15. 2017年12月8日晚20时许,因被害人赵某某将拉建材的汽车(车牌号琼A9****)停放在海口市**大道**号**村**栋楼下行车道,被告人冯学政开车通过过道时被堵住,便将赵某某汽车的左后视镜砸坏。经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被打砸车辆的左后视镜价值1063元。
16. 2019年1月某日晚,被害人符某乙(时任**广场**酒吧经营经理)安排冯学政的女朋友陪客户吃宵夜,冯学政因此便打电话辱骂符某乙。过了十几天,冯学政带着十余人到符某乙工作的**酒吧喝酒消费,冯学政因符某乙曾安排其女朋友陪客户吃夜宵的事殴打符某乙头部一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照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丁等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李某乙、符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叶学干、冯学政、王佳威等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二)非法拘禁罪
1. 2010年,被害人饶某某向被告人叶学干高利息借款共计165万元。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2015年 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叶学干指使“阿黑”“四哥”(姓名不详,均在逃)等人将饶某某控制住,随后在海口市**路**酒店、府城的某宾馆开房监视饶某某六天,逼迫饶某某还债。2015年底某日,叶学干伙同被告人冯学政强行将饶某某控制并押到**港码头乘船过海到达**码头,因饶某某的妻子王某乙全报警,海安派出所的民警便将叶学干、冯学政等人带至海安派出所调查,次日,叶学干、冯学政等人被遣送回海口。2018年9月,叶学干将饶某某带至国兴派出所报警,国兴派出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叶学干、冯学政等人便将饶某某控制在国兴派出所门口处的**越野车(琼AT****)上长达5天。
2.2017年期间,被害人王某戊欠被告人冯学政、王佳威的钱。同年7月份,王佳威得知王某戊在深圳,遂前往深圳找到王某戊,并对王某戊进行殴打。王某戊因怕被王佳威抓走,便故意冒用他人身份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日。王佳威将该事告知冯学政后,冯学政带被告人林道禹一同赶往深圳。7月24日,王某戊从拘留所出来后被冯学政、王佳威和林道禹三人强行带到宾馆限制人身自由并殴打逼迫还债。冯学政将殴打王某戊的视频发给王某戊的父亲王某己后,王某己立即给冯学政转账1万元。两天后,冯学政联系被告人叶学干,让叶学干联系金贸派出所民警陈某甲到**码头接他们。随后,叶学干便安排被告人吴某甲开车从海口到广东接冯学政等人到**港,叶学干、陈某甲等人在**港等待。当到**港码头时,王某戊便向**港口的民警呼救,民警遂将王某戊带到港口派出所处理。陈某甲、叶学干等人得知后,陈某甲便向**港的公安民警出示警官证,并称王某戊是其在办案的当事人,**港民警遂将王某戊交由陈某甲处理。到达**港后,吴某甲开车将众人送去吃夜宵后,陈某甲、吴某甲便离开。吃完夜宵后,冯学政指使林道禹、王佳威继续将王某戊控制在海口市龙华区**宾馆。第二天早上,陈某甲通知王某己到金贸派出所和冯学政、叶学干等人调解,在陈某甲的主持下,王某戊被迫当场签署一张欠冯学政93万元的借条。离开派出所后,因王某戊无法还钱,冯学政、王佳威、林道禹将王某戊带到文昌市**酒店继续控制人身自由,并对王某戊进行殴打,将王某戊拉到沙滩下暴晒。冯学政将殴打、暴晒的视频发给王某己,王某己报案后铺前派出所民警将王某戊解救出来。
3.2018年期间,被害人魏某某向被告人冯学政高利息借款1万元。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2018年 6月开始,冯学政频繁打电话、恐吓等方式追债。2018年7 月5日19时许,冯学政约魏某某在海口市**大道**村附近**咖啡馆包厢内见面后将魏某某控制在包厢内,让魏某某对着空调吹风,抱头蹲在桌子上进行拍照,同时向魏某某播放殴打王某戊的视频威胁魏某某。直至凌晨5 时许,经魏某某同意还债,冯学政才放魏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照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邝某某、王某己等的证言;
3.被害人饶某某、王某戊、魏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叶学干、冯学政、王佳威等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三)敲诈勒索罪
2019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冯学政和闫某某等人在海口市**大道**KTV喝酒,期间对服务员叶某某搂搂抱抱遭到拒绝,冯学政、闫某某等人便离开到楼下的**酒吧继续喝酒。叶某某感觉自己受到羞辱,便来到**酒吧寻找冯学政并用水泼在冯学政等人身上,冯学政、闫某某对叶某某实施殴打,酒吧工作人员便报警,之后双方被公安民警带到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1月28日晚,冯学政、闫某某在**KTV聚集,以其经济及面子上受损为由,要求**KTV经理被害人徐某某免费提供一个包厢给其使用,徐某某担心影响经营而被迫答应。2019年1月29日晚上,冯学政带着闫某某、王佳威、施某某、冯某甲、林某甲等人在名堂KTV共消费15385元未支付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叶某某、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冯学政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二、个人犯罪
(一)故意伤害罪
2015年 10月开始,被害人林某乙经常到海口市美兰区**路**银行**支行大厅看书,并无故多次投诉银行工作人员陈某乙(不起诉),两人产生矛盾。2016年 4月30日,陈某乙获悉林某乙又到银行,遂通过电话联系姚某某,让其带人去教训林某乙。姚某某(不起诉)带上王某庚(不起诉)、被告人王佳威、潘某某(在逃)等人来到银行门前停车场处对林某乙进行殴打,导致林某乙1、2、3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照片、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辛、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佳威及同案人陈某乙、姚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二)开设赌场罪
1.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德亮得知郑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利用网站注册的会员,在网上接受他人下注,中奖号码是国家七星彩号码。王德亮便联系郑某某要求代理,郑某某便将网站注册会员账号和密码发给王德亮,王德亮将网站该账号和密码交给吴某甲,吴某甲交给周某丙(在逃,另案处理)管理并接受他人下注。吴某甲每周与周某丙进行报表和赌资的结算,赌资达到3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照片、微信截图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王德亮、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2.2019年 1月份开始,黄某某(在逃)在境外七星彩赌博网络注册会员,成为网络赌博一级代理,进行网络赌博,之后发展被告人冯某甲为其下线,提供账号给冯某甲拉拢赌客赌博。冯某甲接受冯学政的投注金额为1307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照片、微信截图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王德亮、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另查明,被告人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叶学干、冯学政、王佳威、王德亮、吴某甲、林某甲、韩某某、周某甲、王某甲、林道禹、冯某甲等11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佳威、吴某甲、林某甲、韩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蒙某某、林道禹、冯某甲等9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学干、冯学政、王佳威、王德亮、吴某甲、林某甲、韩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蒙某某、林道禹等11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叶学干、冯学政系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叶学干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恶势力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冯学政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恶势力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王佳威破坏社会秩序,结伙多次殴打、恐吓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德亮破坏社会秩序,结伙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破坏社会秩序,结伙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破坏社会秩序,结伙多次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破坏社会秩序,结伙多次殴打、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破坏社会秩序,结伙多次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蒙某某破坏社会秩序,结伙多次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道禹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甲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道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叶学干、冯学政、王佳威、王德亮、吴某甲判决宣告以前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陈 才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 察 官:高彩玉
检察官助理:杜运理
检察官助理:霍敬玉
书 记 员:邱世伍
书 记 员:王文卓
书 记 员:王海燕
书 记 员:谢海桐
书 记 员:孙晶丽
书 记 员:张炳妃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叶学干、冯学政、王佳威、吴某甲、王德亮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蒙某某、王某甲、林某甲、冯某甲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道禹、韩某某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5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量刑建议书1份;
4. 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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