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安营,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3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xxx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8年11月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8年11月15日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安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虞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2月17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安营系被害人叶某成之子。叶安营因女儿尚幼,再婚困难,想把女儿送人抚养,叶安营的母亲卢某云不同意,为此,叶安营心中恼恨。2018年11月3日下午5时许,叶安营去父母家中问卢某云是否同意其将女儿送人,卢某云仍不同意。叶安营便对卢某云拳打脚踢,卢某云跑出家门,叶安营仍不依不饶予以追打,后被邻居劝开。卢某云给叶某成打电话告诉此事,叶某成到家后,说教叶安营,因言语不和,叶安营手持尖刀和叶某成打在一起,叶安营用刀刺中叶某成的左胸部后跑出家门,叶某成手持锄头予以追赶,刚出家门口便倒地不起,叶安营又夺过锄头朝叶某成背部予以击打。后村民报警,叶安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120急救医生到现场后,发现叶某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叶某成系锐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肺破裂穿透伤,心包破裂,主动脉破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的尖刀、血迹等物证;
2、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3、被害人叶某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报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5、证人卢某云、叶某军、柴某春、李某芹、叶某全、叶某位等人证言;
6、被告人叶安营的多次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安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永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叶安营现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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