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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宏斌、周某某等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叶宏斌(绰号“阿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4********,汉族,广西钟山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号**栋**单元**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8********,汉族,广西钟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宏斌、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叶宏斌合谋一起到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当天晚上,由周某某驾驶一辆桂J****3小车搭乘叶某某从贺州市钟山县出发前往藤县太平镇。去到太平镇一个村庄后,向一名男子购买了l包海洛因和l包冰毒。购得毒品后,周某某、叶宏斌驾车返回钟山县,经过321国道藤县东荣镇坡头村路段时,被藤县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了叶某某丢弃到公路边的两包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3.94克、19.69克)。经鉴定,在净重19.69克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在净重3.94克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叶宏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宏斌、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共23.6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宏斌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叶宏斌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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