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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小冯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857号

被告人叶小冯,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吸毒于2012年8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7月2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l9年3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小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一天,林某某向被告人叶小冯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叶小冯收取林某某毒资人民币3200余元,来到本区慈湖路口从上家处拿取海洛因,并将4克多海洛因交予林某某。后该毒品被林某某吸食。

归案后,被告人叶小冯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小冯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小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小冯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海洛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小冯系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小冯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小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乐和

2020年8月7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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