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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少胜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叶少胜,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广西平乐县**乡**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4日被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1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少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叶少胜与同案人叶某乙(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贝某某(已判刑)、莫某甲(已判刑)、万某某(已判刑)、莫某乙(已判刑)、莫某丙(已判刑)、曾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同案人万某某提供的场地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 “三公大吃小”进行赌博,并按每局赌资的5%抽取“水钱”。直至2018年11月14日平乐县公安局将该赌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叶少胜于2019年12月5日到平乐县公安局同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万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叶少胜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少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少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少胜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少胜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少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少胜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冬梅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平乐县**镇**居委**街**号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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