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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尔江•叶列尼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族,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村**号,现住址:新疆**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县**KTV地下室**商行仓库内盗窃**牌(硬)香烟四条,**牌(硬)香烟四条,共计八条香烟。现被盗物品香烟,四盒**牌(硬)香烟四及六盒**牌(硬)香烟已灭失,其余被盗香烟均已发还受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的八条香烟总价值为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 28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力木江

2020 年12月23日

附:1. 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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