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尔肯太·巴哈西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因管辖事由,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叶尔肯太·巴哈西与被害人巴某某(女,哈萨克族,殁年47岁)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巴某某经常留宿在叶某某独山子区**区**幢**号住所,期间,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叶尔肯太·巴哈西多次将巴某某致伤又和好。2019年8月12日,二人又在叶尔肯太·巴哈西的住所一同饮酒,醉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其用瓷碗碎片捅刺被害人的颈、面部及腿部,踢打被害人身体后,继续饮酒,8月14日凌晨12:20分发现被害人已无气息,其遂请求邻居拨打120急救,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害人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巴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裂创造成大失血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尔肯太·巴哈西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克木江·乌马尔
2020年2月2日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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