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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平故意杀人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叶平,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6********,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现住**镇**组**房。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2020年8月18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6日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早上5时许,租住在龙南市**镇**社区**小组的叶平因家庭琐事在家中与妻子赖某某发生争吵,叶平先用木棍打了赖某某头部,后又从自家厨房拿到两把菜刀朝赖某某头部、脖子等部位砍去,赖某某从家里逃出去,叶平仍拿菜刀追砍赖某某,直至把赖某某砍倒在地。后叶平在儿子叶某某和邻居廖某某的拦阻下停止。

经鉴定,赖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廖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陈述;4、被告人叶平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平以杀人为目的,用菜刀砍伤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行为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七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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