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叶建川,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乡**村**号。曾因盗窃行为,于2012年8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曾均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0月2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12月2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2月1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0月18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1月2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2月2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建川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叶建川到莆田市荔城区**镇**鞋厂员工宿舍,爬窗进入503室,盗走衣柜第二格一个黑色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多元、2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经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2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的市场价为人民币8078元。
2.2020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叶建川到莆田市荔城区**镇**鞋厂员工宿舍,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钥匙分别打开202室、307室门锁,盗走被害人陆某某放置在202室其中一张床下铺枕头下一个黑色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307室衣柜内一个黑色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次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叶建川处扣押到赃款人民币3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陆某某、林某某。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叶建川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同心东路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前罪刑事判决书、刑事照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彭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叶建川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黄金饰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建川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建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建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建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建川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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