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叶强,男性,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0********,汉族,专科毕业,捕前系醴陵**银行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叶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移送醴陵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醴陵市**银行,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叶强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27日退回醴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6日醴陵市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3月18日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叶强指定的辩护人张声文提供了书面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叶强通过统一招考,被录入醴陵市**银行信用卡部工作。2018年上半年,被该行委派到**支行担任会计,并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等工作。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叶强因参与网上赌博,输了不少资金。叶强在工作中发现该行为客户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存在如客户申、领信用卡不需要客户填写申请表,仅提供身份信息资料即可办理、缺乏审核把关等管理漏洞,便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擅自将客户信息录入内部系统冒用客户名义,先后申请办理了180张贷记卡、19张福民卡、截留他人4张福民卡,共计非法持有他人203张银行卡,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激活,非法持有这些信用卡大肆透支;利用到醴陵市**银行办理业务时,获得的授信密码,擅自将自己持有他人的福民卡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将持有他人信用卡额度提高到5万元。被告人叶强通过河南省**银行**分行王某某帮其代购了POS机用于透支套现(将非法持有的60张信用卡,邮寄给王某某,为其代偿透支款)。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叶强转账100万元给王某某,要其转账995823.54元到自己非法持有的许某某福民卡账上,代偿透支款。被告人叶强将203张信用卡非法透支2027笔67548144元,转入其个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3052110000********和中信银行62177116********和中国农建设银行62170029401********卡上,用于归还到期透支款和“**娱乐网”、“**网”网络赌博。
2019年8月17日,醴陵**银行电子银行部发现被告人叶强冒用多人信用卡透支后,该行领导即安排保安部晏某某将叶强带到该行询问、掌握了其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的相关证据即向醴陵市公安局报案。醴陵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当天下午派侦查员将叶强从醴陵**银行办公室带到办案工作区讯问,叶强如实供述了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参与网络赌博的事实。
案发后,醴陵市公安局委托大信会计事务所长沙分所对被告人叶强冒用他人名义办卡透支进行了审计。审计结论为“截至2019年8月17日,叶强信用卡诈骗案中未还款金额总计23,449,430.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03张信用卡、十台POS机;2.书证:贺某某等203人身份信息资料、录入银行系统提高授信资料、交易明细、叶强中信和农行账户流水等;3.证人证言:许某某、戴某某、吴某某、汪某某、叶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醴陵市**银行书面情况说明;5.被告人叶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信会计事务所长沙分所大信沙专审字【2019】第144号专项审计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叶强网络赌博截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强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非法持有203张他人贷记卡、福民卡,并擅自提高授信额度,利用非法办理的POS机,多次套现透支用于网络赌博,至案发尚有23,449,430.22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强犯罪工具POS机和福祥卡没收;对其购买的商品房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青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醴陵市所。
2.案卷材料17册、起诉书12份、证人名单1份.
3.移送物品见清单。
4.被害单位:醴陵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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