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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德宠等十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叶德宠,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镇**路**-9号,群众。1991年8月30日因流氓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9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7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05月31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13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6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2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八个月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7年3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7年9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8年1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19年6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4000元。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移送至苍南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28日撤回起诉。2018年11月26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因病于2019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永进,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镇**村**路**号,群众。2018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6月26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5271988********,汉族,中等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址浙江省遂昌县**镇**村**街**号,群众。2019年6月7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17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兆舜,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镇**号,群众。2011年3月10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2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20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镇**村**路**号,群众。2017年3月21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3********,汉族,无业,户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79号,群众。因吸毒于2018年5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镇**路**号,群众。2011年7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9年6月18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群众。2014年11月25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6月20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镇**村**街**号,群众。2010年5月19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3月5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二年,因其患病不予接收同日变更为社区戒毒二年;2013年5月10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5日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其患病不予接收同日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2月16日犯贩卖毒品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2018年1月5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其生活不能自理当日停止执行行政拘留。2018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2018年6月26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21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0月19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其患病不予接收于2018年10月30日转为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月18日犯贩卖毒品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18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2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群众。2019年6月3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7月15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平阳县**镇**村。2003年3月23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6年11月25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13日转为社区康复三年;2019年5月15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9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江,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织金县**镇**,现住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镇**街**号,群众。2016年4月29日被因犯盗窃罪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7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元(系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罚,未执行)。2019年7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9年7月26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不宜收押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群众。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7月6日因吸毒被瑞安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20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德宠、林永进、黄兆舜、朱某某、付某某 、陈某甲、蔡江、王某甲、陈某乙、林某乙、温某某、陈某丙、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德宠大肆贩卖毒品给林永进、陈某甲、林某乙等人,后林永进等人再将毒品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叶德宠于2019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在当天在其家中搜查5包冰毒(分别重0.57克、0.45克、0.33克、1.62克、0.9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相关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06月10日,白扬张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毒品。当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叶德宠在平阳县鳌江镇闻某某路100号前将一袋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重0.15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白扬张,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公安机关在叶德宠的身边搜查到15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分别重1.01克、0.45克、0.50克、0.33克、0.18克、0.34克、0.16克、0.24克、0.21克、0.18克、0.15克、0.20克、0.20克、0.15克、0.11克,经抽样鉴定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和6包毒品冰毒(经称量分别重0.73克、0.71克、0.80克、0.74克、0.37克、0.74克,经抽样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18年01月18日,薛某某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毒品。当日23时许,叶德宠在鳌江镇柳下路233号旁河边将一小包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薛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公安机关在叶德宠身上搜查到31包冰毒(经称量分别重0.23克、0.30克、0.77克、0.50克、0.25克、0.54克、0.50克、0.54克、0.27克、0.91克、0.74克、0.50克、0.53克、0.51克、0.51克、0.53克、0.48克、0.24克、0.50克、0.49克、0.24克、0.69克、0.52克、0.46克、0.53克、0.71克、0.73克、0.26克、0.71克、0.71克、0.55克,经抽样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和11包海洛因(经称量分别重1.00克、0.45克、0.47克、0.20克、0.46克、1.97克、0.47克、0.11克、0.14克、0.19克、0.35克、0.19克,经抽样鉴定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三、叶德宠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8年3月15日22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2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毒资,被告人叶德宠在鳌江镇柳南路176号五楼将一小包冰毒扔下来给杨亦梯。

(2)、2018年4月12日23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2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毒资,被告人叶德宠在鳌江镇柳南路176号五楼将一小包冰毒扔下来给杨某某。

(3)、2018年4月22日13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2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毒资,被告人叶德宠在鳌江镇柳南路176号五楼将一小包冰毒扔下来给杨某某。

(4)、2018年6月21日19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2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毒资,被告人叶德宠在鳌江镇柳南路176号五楼将一小包冰毒扔下来给杨某某。

(5)、2018年9月3日22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3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300元毒资,被告人叶德宠在鳌江镇柳南路176号五楼将一小包冰毒扔下来给杨某某。

(6)、2018年10月21日7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2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毒资,被告人叶德宠在鳌江镇柳南路176号五楼将一小包冰毒扔下来给杨某某。

(7)、2018年11月23日13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3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300元毒资,后由被告人叶德宠在鳌江镇柳南路176号五楼将一小包冰毒扔下来给杨某某。

四、林永进、朱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2日,邱某甲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800元毒资,后朱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永进向其通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毒资,被告人林永进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500元毒资,后由叶德宠将藏毒地点发给林永进,再由林永进将藏毒地点转发给朱某某让其自行取货,朱某某取到毒品,将毒品交付给邱杨。

(2)、2019年4月23日,邱某甲、詹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毒资,后朱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永进向其通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毒资,被告人林永进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500元毒资,后由叶德宠将藏毒地点发给林永进,再由林永进将藏毒地点转发给朱某某让其自行取货,朱志军取到毒品,将毒品交付给邱某、詹某某。

(3)、2019年5月5日,朱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永进购买冰毒并微信支付2500元毒资,被告人林永进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900元毒资,后由叶德宠将藏毒地点发给林永进,再由林永进将藏毒地点转发给朱某某让其自行取货.

(4)、2019年5月24日,邱某甲、詹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毒资,后朱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永进向其通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毒资,被告人林永进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500元毒资,后由叶德宠将藏毒地点发给林永进,再由林永进将藏毒地点转发给朱某某让其自行取货,朱志军取到毒品,将毒品交付给邱某、詹某某。

(5)、2019年6月4日,邱某甲、詹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2560元毒资,后朱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永进向其通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2560元毒资,被告人林永进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并现金支付了2000元毒资,后由叶德宠将藏毒地点告知林永进,再由林永进将藏毒地点告知朱某某让其自行取货。朱某某取到毒品,将毒品交付给邱杨、詹某某。

五、黄兆舜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18日、同年5月1日、5月6日、5月11日,林某丙四次联系被告人黄兆舜让其购买毒品冰毒并每次通过微信支付给黄兆舜400元毒资,黄兆舜联系叶德宠购买毒品并每次通过微信支付毒资400元,黄兆舜取得毒品后将毒品交付给林某丙。

(2)2019年5月9日、同年5月21日,林某丙两次联系被告人黄兆舜让其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给黄兆舜400元毒资,黄兆舜联系“小同学”购买毒品并两次通过微信支付毒资400元,黄兆舜在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37号后面的洗衣台出取得毒品后将毒品交付给林某丙。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林某丙联系被告人黄兆舜让其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给黄兆舜400元毒资,黄兆舜联系陈某丁(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400元,事后因陈某丁未交付毒品,黄兆舜未将毒品交给林某丙。

(4)2019年5月8日和6月10日,吴某某两次联系被告人黄兆舜让其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给黄兆舜300元毒资,黄兆舜联系陈某丁(另案处理)向其购买毒品并微信支付300元毒资,取得毒品后在平阳县鳌江镇环城中路26号旁将毒品交给吴某某。

(5)2019年6月18日,吴某某联系被告人黄兆舜让其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给黄兆舜300元毒资,黄兆舜联系陈某丁(另案处理)向其购买毒品并微信支付300元毒资,黄兆舜取得毒品将毒品交给吴某某。

六、陈某丙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丙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陈某丙随后到叶德宠处购买毒品海洛因,拿到毒品海洛因后陈某丙在舥艚镇菜市场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交给贩卖给王某乙。

(2)、2019年5月份,朱某乙多次联系被告人陈某丙向其购买毒品,并分别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1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了1200元、1600元、1600元、1600元毒资,陈某丙在收到毒资之后联系叶德宠向其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将收取的毒资全部转给叶德宠。陈某丙在取到毒品之后送至平阳县鳌江镇万达广场附近将毒品交给朱某乙。

七、付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8日,石某某联系被告人付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将毒资200元转给付某某。付某某收到毒资后到叶德宠处购买毒品冰毒交由石某某。

(2)、2019年5月11日,石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付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转了100元给付某某。付某某收到毒资后到叶德宠处购买毒品冰毒交由石某某。

(3)、2019年5月底的一天,叶某乙联系被告人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将毒资100元转给付某某,付某某收到毒资后到叶德宠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交由叶某乙。

(4)、2019年5月底的一天,叶某乙联系被告人付某某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将毒资转给付某某,之后付某某以190元的价格向叶德宠一包海洛后交给叶某乙。

八、吕某某、陈某乙的犯罪事实

(1)、2019年正月初一,被告人吕某某在平阳县鳌江镇塘下村临时过渡房38号吸食冰毒时,容留李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2)、2019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平阳县鳌江镇塘下村临时过渡房38号吸食冰毒时,容留李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3)、2019年5月2日,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毒资,吕某某取得毒品之后让李某某到其家中吸食毒品。

(4)、2019年5月2日,周某甲联系被告人陈某乙向其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陈某乙联系被告人吕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并由周某甲通过微信向吕某某支付850元毒资,后由吕某某联系叶德宠向其购买毒品。吕某某取得毒品后将毒品交由被告人陈某乙送至平阳县鳌江镇三星机电厂旁边马路旁交给周某甲。

九、陈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18日,王某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向其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给陈某甲1700元,其中毒资1500元,后陈某甲将毒品放置在龙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边上的一绿化带里让王某丙自行取走。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丙再次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向其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给陈某甲2000元(其中1500元是毒资)。陈某甲取得毒品后将毒品交给王某丙并从中分取部分吸食。

十、王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8年9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括山路口旁自己的残疾车内将一小包海洛因以7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中堆,同时容留郑中堆在自己的残疾车内吸食毒品。(该节贩卖毒品事实已判刑)

(2)、2018年9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括山路口旁自己的残疾车内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钱某某,同时容留钱某某在自己的残疾车内吸食毒品。(该节贩卖毒品事实已判刑)

(3)、2019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平阳县鳌江镇长乐街3号旁的小巷内自己的残疾车容留陈某戊在自己的残疾车内吸食毒品。

(4)、2019年5月29日11时许,李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给王某甲300元的毒资,后被告人王某甲在苍南县龙港镇彩虹大道附近其中一小包价值300元的毒品海洛因付给李某乙。

十一、温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29日,徐某某联系被告人温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给温某某300元毒资。温某某收到钱后联系被告人叶德宠购买毒品并支付了200元毒资。叶德宠收到钱后就将藏毒地点告知了温某某,后由温某某藏毒地点告知给徐某某,让其自行前往拿毒品冰毒。

(2)、2019年5月13日,徐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温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给温某某毒资300元,温某某收到钱后联系被告人叶德宠购买毒品并支付了300元毒资。叶德宠收到钱后就将藏毒地点告知了温某某,后由温某某藏毒地点告知给徐某某,让其自行前往拿取冰毒。

十二、2019年5月份的一天,周某乙联系被告人蔡江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蔡江在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与通港路路口处收取周某乙200元毒资后,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在龙港镇宫后路与通港路路口处交付给周某乙。

十三、2019年4月30日,应忠海联系被告人林某乙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转给林某乙300元毒资。后林某乙联系被告人叶德宠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叶德宠300元毒资,叶德宠收到钱后在鳌江镇鳌江公园附近将毒品交给林某乙,再由林某乙将毒品交付给应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医疗证明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白扬张、薛某某、杨某某、邱某甲、詹某某、应某某、徐某某、王某乙、朱某乙、林某丙、吴某某、王某丙、李某乙、周某甲、石某某、叶某乙、周某乙、陈某己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德宠、林永进、黄兆舜、朱某某、付某某 、陈某甲、蔡江、王某甲、陈某乙、林某乙、温某某、陈某丙、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检定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德宠、朱某某、陈某甲、蔡江、王某甲、陈某乙、林某乙、温某某、陈某丙、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德宠、林永进、黄兆舜、朱某某、付某某 、陈某甲、蔡江、王某甲、陈某乙、林某乙、温某某、陈某丙、吕某某等人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某另有容留他人三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同时在前罪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德宠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德宠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刑罚,现又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蔡江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王某甲、陈某乙、林某乙、温某某、黄兆舜、陈某丙、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林某乙、温某某、王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江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的再犯,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文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德宠(136********)、蔡江(137********)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永进、林某乙、朱某某、黄兆舜、温某某、吕某某、陈某甲、陈某丙、王某甲、陈某乙、付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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