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叶志凤,曾用名小凤,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志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叶志凤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温州市洞头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其组织的民间经济互助会10个,非法吸收资金33104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参与他人以相同方法组织的经济互助会7个,非法吸收资金345267.5元,后因资金链断裂于2018年8月倒会。
2018年10月,被告人叶志凤为了偿还债务、弥补亏损,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继续以上述方法组织经济互助会6个,骗取资金323950元;并参与他人以相同方法组织的经济互助会2个,骗取资金14512元,后因资金链断裂于2019年7月再次倒会。2019年7月,被告人叶志凤与其丈夫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将其丈夫名下出租车过户给亲属。
案发后,被告人叶志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洞头区金融风险处置办清算确认,被告人叶志凤的净债权为267925元,净债务为108093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被告人叶志凤组织经济互助会10个
1、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19年7月15日的1000元3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9会后停止,剩余每会应会支出12065元,累计非法吸收资金144780元。
2、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18年11月15日的1万元16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2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0.5会未得,剩余每会应会支出58590元,累计非法吸收资金205065元。
3、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0年2月18日的3000元3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3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剩余每会应会支出18105元,累计非法吸收资金289680元。
4、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0年5月12日的5000元3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0会后停止,剩余每会应会支出23375元,累计非法吸收资金490875元。
5、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0年7月8日的2000元3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8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剩余每会应会支出8520元,累计非法吸收资金178920元。
6、2018年1月13 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0年7月13日的1000元AB组3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7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剩余每会应会支出8550元,累计非法吸收资金188100元。
7、2018年3月1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0年9月1日的2000元3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7会后停止,剩余每会应会支出7920元,累计非法吸收资金190080元。
8、2018年3月4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19年8月4日的1万元18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6会后停止,剩余每会应会支出34690元,累计非法吸收资金416280元。
9、2018年5月9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1 年5月9日的1万元37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4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剩余每会应会支出23660元,累计非法吸收资金733460元。
10、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1年6月25日的1万元37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2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剩余每会应会支出14340元,累计非法吸收资金473220元。
(二)被告人叶志凤参加经济互助会7个
1、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叶志凤参加陈某某组织的会期截至2017年7月10日的10万元15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100800元。
2、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叶志凤参加杨某某组织的会期截至2020年11月25日3000元33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70800元。
3、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叶志凤参加汪某乙组织的会期截至2019年10月1日1万元17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标得0.5会,累计非法吸收资金45600元。
4、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叶志凤参加苏某某组织的会期截至2020年1月22日3000元33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47500元。
5、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叶志凤参加苏某某组织的会期截至2020年11月8日2000元31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标得0.5会,非法吸收资金22350元。
6、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叶志凤参加苏某某组织的会期截至2020年12月26日300元5组3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1.5会,非法吸收资金38462.5元。
7、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叶志凤参加苏某某组织的会期截至2020年12月26日1000元3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标得1会,非法吸收资金19755元。
二、集资诈骗
(一)被告人叶志凤组织经济互助会6个
1、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1 年2月1日的1000元29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9会后停止,标得2会,骗取资金29415元。
2、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0年12月5日的1000元27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9会后停止,标得2会,骗取资金25745元。
3、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0年11月8日的500元47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15会后停止,标得2会,骗取资金25100元。
4、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1年5月12日的2000元31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8会后停止,标得2会,骗取资金86200元。
5、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0年9月28日的5000元20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4会后停止,标得1会,骗取资金54260元。
6、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叶志凤组织了会期截至2021年11 月18日的2000元33会的经济互助会,运行3会后停止,标得2会,骗取资金103130元。
(二)被告人叶志凤参加经济互助会2个
1、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叶志凤参加苏某某组织的会期截至2021年6月3日2000元33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标得1会,骗取资金5890元。
2、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叶志凤参加张某某组织的会期截至2021年4月11日300元AB组5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标得1会,骗取资金86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轿车、钥匙、行驶证等;
2.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扣押清单、账本、收款收据婚姻登记信息、出险情况说明及投诉情况汇总、债权债务确认书、会单、清算单、金额计算统计表、清算公告、净债权净债务证明、情况说明、标会统计表、不动产登记及交易信息、机动车登记及交易信息、银行交易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郭某甲、陈某甲、叶某某、陈某乙、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某丙、苏某某、颜某某、陈某丁、汪某甲、郭某乙、叶某乙、陈某戊、张某某、叶某丙、陈某己、陈某庚、蔡某某、陈某辛、陈某壬、汪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志凤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志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志凤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经济互助会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志凤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志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凯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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