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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志强盗窃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叶志强,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叶志强教唆并伙同郑某甲(未成年人)到泸县盗窃手机,郑某甲邀约张某某(未成年人)、王某某(未成年人)参与盗窃。当晚23时许,叶志强驾驶摩托车搭乘郑某甲、张某某、王某某来到泸县兆雅镇,由叶志强驾驶摩托车等候接应,郑某甲、张某某、王某某三人强行提拉卷帘门并用砖头垫门洞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金某某经营的爱莱蛋糕店,盗取面包、牛奶及现金500余。随后叶志强驾驶摩托车搭乘三人来到泸县太伏镇邮政银行旁,郑某甲、张某某、王某某三人强行提拉卷帘门并用木凳垫门洞进入被害人郑某乙经营的中国电信营业厅,盗取oppo、vivo、华为等品牌手机24部。经泸县价格认定局认定,郑某乙被盗24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34701元。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叶志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由其保管的盗窃所得的手机12部,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向郑某乙发还前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雯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志强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三碟、散页四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_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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