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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文军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46号

被告人叶文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文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叶文军到本市**镇**路被害人杨某某租住处,溜门入室实施盗窃,被被害人杨某某当场发现,后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叶文军到本市**镇**街被害人李某某住处,趁其出门倒垃圾未锁门,溜门入室,翻找财物,但未果。被害人李某某回房间后,发现有人入室,被告人叶文军遂威胁被害人李某某不要叫,否则要杀人,并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表示愿意支付。后被告人叶文军又提出让被害人李某某到卧室,被害人李某某称自己已怀孕,让被告人叶文军不要伤害自己,且表示不会报警,后被告人叶文军离开现场。

3、2020年8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叶文军到本市**镇**路**号**公寓徐某甲出租房,溜门入室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徐某甲当场发现,后逃离现场。

4、2020年8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叶文军到本市**镇**村刘某某承租房,拉门锁欲入室行窃,但未果,后离开现场。

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横店镇**街**楼抓获被告人叶文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徐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文军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5.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文军实施之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文军在实施的抢劫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文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文军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善辉

检察官助理:石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文军(联系方式:182********)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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