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叶斌,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叶斌在背负巨额债务且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为支付高额利息及自用,遂以做汽车质押放贷生意为名向被害人叶某乙借钱,并支付相应利息给叶某乙。二人约定在有汽车质押进来的前提下叶某乙把钱借给叶斌,叶斌再放贷给车辆质押人收取高利息。后叶斌为获取叶某乙信任以及支付款项,先后通过租车或者购买他人的质押车辆等方式获取车辆,并用假的车牌及行驶证制作假的质押合同,让叶某乙误以为有质押车进来,其是在做质押车生意的,再骗取叶某乙借其款项。叶斌以此方法从叶某乙处骗取95.775万元,并将所骗款项基本用于偿还之前债务的高额利息及自用,导致至今仍未归还叶某乙的相应损失。
2019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叶斌为规避债务催收,逃往宁波等地,后于同年7月18日在宁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叶某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叶斌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取证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斌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高华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叶斌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3卷,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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