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旭东,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霞浦县某某所(以下简称某某所)职工,住霞浦县**街道**新村**号。因贪污于2018年8月22日被霞浦县某某局处以行政记过处分;因赌博于2019年11月2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霞浦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旭东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叶旭东在担任霞浦县某某所出纳期间,利用其保管单位现金、现金支票及单位基本账户网银秘钥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开具现金支票和以某某购房款、建房补贴、装修费费用报销为名操作单位基本账户网银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等虚假手段,非法占有霞浦县某某所某某经费等公款共计人民币2153361.42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老虎机赌博、网络赌博、购买彩票、黄金首饰以及偿还本人债务等个人开支。其中有130多万元用于老虎机赌博和网络赌博。2019年9月10日,因担心出纳工作交接导致自己非法占有某某所公款的行为败露,被告人叶旭东携带其套取的100多万元款物潜逃,于9月11日潜逃至某某市,后辗转至某某省、某某市等地躲藏。潜逃期间,被告人叶旭东仍将其携带的大量公款用于老虎机赌博、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等。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叶旭东在重庆市**区**路**号**宾馆**房间被某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其非法占有的公款被其挥霍至仅余现金人民币893.5元,并查扣手机3部。被抓获后被告人叶旭东被临时羁押于某某市某某区看守所,于2019年11月2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民警带回,次日因赌博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
2、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宁德市某某局、某某局、某某局关于下达2019年移交政府某某职工补助金市级配套经费的通知、拨款通知书、银行业务凭证、记账凭证、现金支票等材料、霞浦县某某局出具的个人简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某某市某某区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霞浦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霞浦县某某局关于给予叶旭东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和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移交清单、扣押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宾馆入住证明、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霞浦县某某所出具的出纳接交书、行政处分相关材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江某某、黄某某、石某某、黄某某、万某某、金某某、熊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周某某证言。
4、被告人叶旭东供述和辩解。
5、福建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旭东任霞浦县某某所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某某经费等公款,数额达人民币2153361.4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叶旭东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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