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14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5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周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创建微信赌博群,以十三水的方式在“新乐清十三水”手机APP上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雇佣胡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在群里负责财务,以返点的方式利用参赌人员作为拉手组织拉人进群赌博,抽取赢家所赢金额的2%至3%作为头薪,共抽取头薪536960.66余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周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吴某甲、陈某丙、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叶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犯陈某甲、吴某甲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柒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