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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景煦等3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9********,广西宁明县人,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凭祥市**路**号**幢**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9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现住广西凭祥市**小区**栋**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3********,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凭祥市**镇**村**社**号,现住广西凭祥市**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微信昵称分别为“逍遥子”、“开心就好”的男子(均另案处理)共谋从凭祥市中越边境1037码头走私冻品牛杂入境并运往南宁,其中,叶某某负责安排车辆拉运走私冻货事宜。之后,叶某某安排被告人梁某某组织面包车**到1037码头接货,安排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货车承运该批冻货到南宁,并许以2300元运费。

    12月3日凌晨,梁某某联系了十几名**组成面包车**队,由其本人任**队队长,到中越边境1037码头装载走私冻货,装好货后前往驳货地点。当**队行至半路时,梁某某及其中7名面包车**分别被民警查获。而王某某则驾驶桂F****0厢式货车到凭祥市上石镇马垌村岜板屯一处甘蔗地,其装驳其他面包车运来的走私冻货后驶往南宁,行至凭祥市夏石镇高速入口往龙州二级路约400米方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梁某某及7名面包车**车上查获冻品牛杂共计净重11.471吨,在王某某驾驶的货车上查获冻品牛杂净重8.16吨。上述被查获的冻品牛杂均无合法入境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梁某某违反我国海关法规,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运输帮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捌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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