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叶景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幢**单元**室。因吸毒,于2012年8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景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叶景运在平阳**镇**路**幢**单元**室家中,容留何某甲注射毒品海洛因。何某甲注射海洛因后昏迷,经及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甲符合注射海洛因导致中毒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叶景运于2019年11月27日在平阳县鳌江镇中医院被平阳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叶景运家属自愿代为赔偿何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文书、调解协议书、收条;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郑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景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行政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景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景运容留他人注射毒品,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景运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景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海军
检察官助理:林琴赛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景运现羁押在平阳县看守所(温州市公安局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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