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林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叶林,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街道**路**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3月17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决定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3时,被告人叶林与蒋某甲(另案处理)在广安市前锋区区政府新办公楼工地大门口将被害人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百顺隆鑫牌三轮车盗走。其后,蒋某甲将该电动三轮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广安市前锋区四合村村民蒋某乙,其中叶林分得100元。2020年3月10日,经广安市前锋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6.97元。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电动车已被拆卸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叶林与同案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300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林及同案犯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林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林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曦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林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