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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林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叶林,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乡**村**。因赌博行为,于2018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叶林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便利店内,对被害人曾某某谎称要借一万元人民币还信用卡,然后从其信用卡内套现再还款给被害人,并允诺给被害人300元人民币的好处。被害人曾某某于是将10000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叶林。随后被告人叶林一直无法还款。在曾某某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人叶林最终只能偿还曾某某400元人民币。随后曾某某报警。2019年12月14日1时许,民警赶赴上述便利店内,抓获被告人叶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林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林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涉案手机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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