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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莫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 852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经营鸿明棋牌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经营鸿明棋牌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莫某某以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海兴南二路17号鸿明棋牌室为据点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在赌博前要向莫某某或叶某某购买一张VIP卡和数量不等的筹码卡。其中购买一张蓝色VIP卡人民币50元(卡内已充值50元人民币),参赌人员每打完一局麻将,赢家的一方就需要使用VIP卡在“转转麻将机”中间刷卡,每刷一次VIP卡扣除2元。购买红色筹码卡(卡片有“1”字样)每张人民币100元,购买黑色筹码卡(卡片有“10分”字样)每张人民币10元,赌注大小由参赌人员自行决定。参赌人员赌完后,将手上所赢的筹码卡向被告人叶某某、莫某某兑换成等额现金。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鸿明棋牌室查获有20人在利用“转转”麻将机赌博,抓获被告人叶某某、莫某某,并缴获了49张VIP、441张黑色筹码卡、129张红色筹码卡、一台VIP卡充值机(戴科牌)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良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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