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叶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607271991********,江西省赣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97********,江西省赣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赖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95********,江西省赣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组**号。
以上三被告人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赖某甲、赖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初,被告人叶某在赖某丙(未抓获)的安排下,邀约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一同到缅甸上班。 期间赖某丙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叶某10000元人民币路费,后三被告人采用偷渡到达缅甸国邦康市。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三被告人商量返回中国,2020年7月14日上午8许,被告人叶某、赖某甲、赖某乙从勐康大桥缅方一侧进入口岸大厅要入境投案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支付宝转账照片;2. 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3. 被告人叶某、赖某甲、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赖某甲、赖某乙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赖某甲、赖某乙拘役3-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7份,起诉书1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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