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叶某东,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岑城镇龙井社区**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6时许,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叶某东欲购买毒品海洛因,叶某东答应后让陈某某到岑溪市岑城镇樟木社区大樟根附近等候,随后,被告人叶某东驾车到达上述位置,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后两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海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东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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