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叶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2014年1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叶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队**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宿舍**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叶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叶某戊,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路**号。
上列六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乙、赖某某、赵某某、叶某丙、李某乙、王某某、叶某丁、叶某甲、叶某戊、李某甲、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赵某某、同案人赖某某(另案起诉)结伙为非法牟利,在本市白云区**镇**村**巷**号内,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雇请被告人李某乙负责记账;被告人叶某丁、同案人王某某(另案起诉)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叶某戊、同案人叶某甲(另案起诉)负责看水;同案人李某甲(另案起诉)负责为赌客购买烟水等物品;同案人廖某某(另案起诉)负责给赌客放数。2019年10月19日,叶某乙、赖某某、赵某某、叶某丙、李某乙、王某某、叶某丁、叶某甲、叶某戊、李某甲、廖某某再次在上址聚众赌博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94440元、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赵某某、李某乙、叶某丁、叶某戊、同案人赖某某、王某某、叶某甲、李某甲、廖某某的供述、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李某乙、叶某丁、叶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赵某某、李某乙、叶某丁、叶某戊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乙、叶某丙、赵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李某乙、叶某丁、叶某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叶某乙、叶某丙、李某乙、叶某丁、叶某戊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叶某乙、叶某丙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李某乙、叶某丁、叶某戊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赵某某、李某乙、叶某丁、叶某戊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十四册,光盘资料十一张。
3、缴获的赌资,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并签署《具结书》五份。
5、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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