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93*********,哈萨克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现住址新疆博乐市某南路某家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3时1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精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博乐市人民医院前路段掉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7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被告人叶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慧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博乐市某南路某家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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