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叶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1********,汉族,大学文化,中山市公安局**分局原局长,住中山市东区****座***。因受贿嫌疑,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刘某某等多人在中山市坦洲镇投资经营的网吧和游戏机室内摆放“老虎机”用于赌博以及娱乐场所、酒店等免受查处等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60.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分局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甲投资经营的中山市坦洲镇****网络服务部等网吧和游戏机室内摆放“老虎机”免受查处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0万元。
二、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乙投资经营的坦洲镇**电子游艺中心等网吧和游戏机室内摆放“老虎机”免受查处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3万元。
三、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甲投资经营的坦洲镇**网络服务部等网吧和游戏机室内摆放“老虎机”免受查处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张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4万元。
四、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甲、张某乙、胡某某投资经营的中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坦洲镇**休闲会所等场所免受查处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刘某甲、张某乙、胡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
五、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某投资经营的中山市**足浴中心、中山市坦洲镇***足浴馆等场所免受查处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5万元。
六、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丙投资经营的中山市坦洲镇***保健按摩中心、中山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场所免受查处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1万元。
七、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丁投资经营的中山市***卡拉OK歌舞厅免受查处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丁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八、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潘某投资经营的中山市****娱乐有限公司免受查处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潘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韵倩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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