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叶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在云县**室**室**组**组**台翻牌机供人赌博,并请甘某某和查某为赌博机上分,2016年12月25日被云县公安局查获,次日,云县公安局对叶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经认定,被告人叶某摆设的翻牌机和打渔机属于赌博机。
2.2018年9月,被告人叶某在云县**街**号**房**组**台的翻牌机供人赌博,并请王某帮其开门关门,由自己上分,2018年9月29日被云县公安局查获,同时查获赌博人员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云县公安局对叶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3410元。
3.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云县震达电玩城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8台、龙机8台、西游记机8台供人赌博,2019年3月26日云县公安局民警例行检查时被查获。曾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之前商议,由曾某某等人按月支付给被告人叶某2000元钱,由被告人叶某用自己身份证为曾某某等人开设的“云县震达电玩城”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帮曾某某等人与房东签署了赌博点的租房合同。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云县公安局爱华派出所配合调查,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博机照片;2.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杨某某12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摆设赌博机24台供他人赌博牟利,同时为他人摆设赌博机24台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在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金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478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97页,光盘11张随案移送。
3.有关涉案赌博机扣押于云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