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叶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和同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和同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的姐姐叶某某因修路问题和本村村民发生纠纷。2002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的“林某某”家里喝酒。席间,叶某以其姐姐叶某某被人砸房屋为由,纠集在场的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蓝某某、赖某某和“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一支猎枪来到**镇**村委**村龙某某小卖部附近先对郑某某进行殴打,然后,叶某、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蓝某某、赖某某和“林某某”再对被害人龙某乙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叶某丙持猎枪近距离朝龙某乙腰部开了一枪,将龙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龙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且伤残程度为四级残疾。

案发后,叶某、叶某丁、叶某戊、蓝某某、叶某丙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龙某乙人民币1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五、鉴定意见;六、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且伤残程度为四级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伯强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