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7月因吸毒被德安县公安局行政挽拘留五日,2018年11月因谎报警情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文华,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号附**号。2017年12月15日因赌博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23日因损毁水利设施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23日因吸毒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2日因犯开设赌博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付某某、万文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进贤县金鑫宾馆开了409号房间,期间容留叶某某、梅某某、徐某某三人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将自己的车(车牌号为赣******)开至罗溪镇海军基地附近一条马路上,在车上叶某某容留万文华、徐某某、梅某某、郑某某(未到案)四人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020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万文华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进贤县金鼎大酒店开了718号房间,后为了避免公安机关查到其用身份证开房,遂将房间转至907号房间并在该房间容留付某某、叶某某及其他五、六个朋友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020年6月17日下午,进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分别在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九号公馆附近和中山大道一足浴店将被告人叶某某、付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万文华被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进贤县中山华府的家中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付某某、万文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付某某、万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叶某某、付某某、万文华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付某某、万文华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万文华同时还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叶某某、付某某、万文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万文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祝君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付某某、万文华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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