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企业负责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傅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道**号**小区**幢**室。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4********,汉族,本科文化,企业工作人员,芜湖**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职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新城西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南陵县**镇**相府**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90********,汉族,专科文化,企业工作人员,芜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职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生活社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83********,汉族,中专文化,企业负责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任某某、傅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马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无为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无为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21日,无为市教育建设工程—陡沟中心学校中心小学运动场、厕所、司令台、围墙及附属工程(项目控制价3540061.83元)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社会公开招标。为了中标该项目,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他人借用十家公司资质进行投标。由叶某某统一确定十家公司的工程报价、统一汇入工程保证金至十家公司账户。后该项目由叶某某借用的安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194448.93元。中标后,叶某某以420000元将该工程标转卖给胡某某施工。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20000元。
其中,受叶某某的委托,被告人傅某某除了帮助借用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外,还联系杨某某借用资质;被告人杨某某除了帮助借用芜湖**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外,还联系周某某借用资质;被告人周某某帮助借用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
受叶某某的委托,被告人陈某某帮助借用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资质给叶某某对该工程进行投标。
2.2017年3月21日,无为市高沟经济开发区道口产业园排涝沟一期工程(项目控制价3548642.97元)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社会公开招标。为了中标该项目,被告人任某某通过他人借用四家公司资质进行投标。由任某某统一确定四家公司的工程报价、由叶某某帮助统一汇入工程保证金至四家公司账户。后该项目由任某某借用的芜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308876.26元。中标后,任某某将该工程标转让给叶某某施工。
其中,受任某某委托,被告人傅某某联系杨某某帮助借用资质;被告人杨某某除了帮助借用芜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外,还联系马某某借用资质;被告人马某某帮助借用江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开标记录表、开标签到表、保证金入账、退款明细、退赃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方某某、郭某某、陆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任某某、傅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无为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任某某、傅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任某某、傅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松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傅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被告人任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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