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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余某某替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房。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园**座**房。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叶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联系被告人叶某某,让叶某某代替自己参加广西2018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2018年10月27日上午,叶某某代替余某某参加在梧州市苍梧中学举行的广西2018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政治科目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叶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静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房,联系电话:1366239****。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园**座**房,联系电话:136906****。

2.随文移送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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