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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俞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75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1年10月因殴打他人、驾驶与驾驶证注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3********,汉族,大专文化,**局**,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在本区**镇**路**号“喵喵网咖”门口,与前来讨薪的被害人邓某某、颜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无故使用拳头和甩棍殴打被害人邓某某和颜某某,致被害人邓某某头皮创口,被害人颜某某体表(双膝)挫伤,颜某某的iphone 7 plus移动电话被摔坏。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和颜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颜某某的iphone 7 plus移动电话损失价值人民币35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俞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经民警通知到案,起初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签名确认的视频截图,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邓某某、颜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被告人殴打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情况、接受证据清单、案发抓获经过、案发现场网吧监控,证实涉案网吧监控被恢复及被告人持械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俞某某处扣押伸缩甩棍一根;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情况,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涉案电脑主机、手机被调取后发还;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俞某某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周晨曦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俞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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