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小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小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赖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非法建立的“**”赌博网站进行开设赌场活动。期间赖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7月1日、10月7日先后招聘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陈某某三人参与运营赌博网站,并以叶某某名义租赁了佛山市南海区**镇**悦**栋**房作为据点,配置了电脑、手机等设备。叶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上述房间内通过微信等形式为“**”赌博网站宣传推广,招揽参赌人员充值赌博,非法获利。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17日,该赌博网站的累计投注额共人民币33372031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89892元。
2019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1901房内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并当场起获笔记本电脑2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手机19台,笔记本11本、银行卡25张、银行U盾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远焱、刘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远焱、刘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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