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08*******,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乡***村*组***号,现住新疆昌吉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被告人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1********,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新疆昌吉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机关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7时许, 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加某某在昌吉市***乡***村牧民斯某某家中,用铁质斧头撬开其的木房、库房、商店的门锁,盗窃黑色收音机一部、太阳能智能电子逆变器一个、MP3一部、装有铁质汽油桶内10升汽油一桶、现金170元、硬盒红河烟十条、贵州茅台镇白酒一箱、大漠吉城白酒一箱、黑瓶伊力特白酒11瓶、红瓶伊力特(至醇)白酒一箱、军用皮靴4双、黑色皮鞋鞋垫20双、骆驼绒袜子20双、手电筒两部、铁质马掌80个及马掌铁钉、电子手表一部等物品,后财物二人平分。经昌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为5214.7元。
到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加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五千余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加某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堂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被告人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8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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