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卢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1年,曾某某(另案处理)在厦门市设置诈骗窝点,安装专门与中国台湾地区通话的网络电话,实现在大陆地区生成中国台湾地区电话号码,并组建“行政组”、“秘书组”、“控台组”等组别.其中,在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组织被告人叶某某、卢某某、贺某某(已判决)等人针对中国台湾地区不特定男性拨打诈骗电话,伙同中国台湾地区诈骗团伙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叶某某、卢某某受雇在该诈骗窝点担任“秘书组”秘书,专门针对中国台湾地区不特定男性拨打诈骗电话。该诈骗团伙诈骗方式是:由“秘书组”成员假冒中国台湾地区年轻女子,随机拨打台湾地区电话,选择台湾男性为聊天对象,以台湾地区女性的虚假身份与对方聊天谈感情,建立所谓男女朋友关系,待时机成熟后再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骗取钱款,如被害人要求与秘书见面,秘书们则“下单”给“主任”,由“主任”直接或者通过“行政组”人员联系“控台组”,由“控台组”人员安排台湾地区诈骗团伙成员以该“秘书”的身份并根据之前“秘书”与被害人聊天时获取的信息进一步诱骗被害人到指定的中国台湾地区酒店“消费”或者以其他各种理由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后中国台湾地区诈骗团伙再按预先约定的比例分赃给中国大陆地区诈骗团伙。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于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参与诈骗台币189万元,折合人民币38.8962万元(本案台币与人民币汇率比率为20.58),违法所得人民币51790元。具体如下:

1、2009年7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参与诈骗台币5万元,获利人民币1910元。

2、2009年8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参与诈骗台币30万元,获利人民币5500元。

3、2009年9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参与诈骗台币34万元,获利人民币5900元。

4、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参与诈骗台币55万元,获利人民币8700元。

5、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参与诈骗台币29万元,获利人民币5090元。

6、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参与诈骗台币36万元,获利人民币5790元。

另外,被告人叶某某在参与诈骗期间领取现金1.89万元。

(二)被告人卢某某于2009年2月至2011年1月参与诈骗台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20.58万元(本案台币与人民币汇率比率为20.58),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2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参与诈骗台币28万元,获利人民币5280元。

2、2009年3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参与诈骗台币11万元,获利人民币3185元。

3、2009年4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参与诈骗台币11万元,获利人民币3200元。

4、2009年5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参与诈骗台币17万元,获利人民币3485元。

5、2010年12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参与诈骗台币17万元,获利人民币3500元。

6、2011年1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参与诈骗台币16万元,获利人民币3350元。

另外,被告人卢某某在参与诈骗期间领取现金抽成1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1月6日被抓获归案,卢某某于2020年1月9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投案证明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银行账户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书证;2.同案犯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叶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配合中国台湾地区诈骗团伙,参与通过网络电话针对中国台湾地区不特定男性实施的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叶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38.896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卢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20.5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小映

检察官助理:刘瑞芳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